全国百家法院试点家事审判改革家事案注重感情修复不再“一判了之”
全国百家法院试点家事审判改革家事案注重感情修复不再“一判了之”
2016-09-1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 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文/图
清官难断家务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家事案件情、理、法相互交织,剪不断理还乱,对法院而言是件“头疼事”。
近年来,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显现,家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类型日益多样,处理难度不断增大。据统计,近3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均在150万件以上,且呈逐年增长趋势,2015年已超过170万件,约占全国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坦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家事审判出现一些不适应。法院往往用财产类案件审判模式审理家事案件,对当事人感情修复问题过问不多。
据了解,2016年6月1日起,全国100个左右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开展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从审判组织、财产申报、证明标准、调解工作、制止家暴、诉讼程序等多个方面,探索家事审判专业化。家事案件法院不再“一判了之”,改革大幕已经拉开。
着重感情修复劝和不劝分
因为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结婚不到3年的王晓磊和刘娟就闹起了离婚。刘娟向法院起诉,执意要求离婚。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法官没有直接决定开庭审理,而是将小两口引导到专门调处家事纠纷的诚城社区家事调解室。
不到3个小时,两人竟挽着手含羞带笑地走了出来。原来,他们在此走完了调解室特设的“四部曲”——看电影、造氛围、品茶香、忆往事,冰封已久的感情被缓缓地打开了。
两口子闹到法院要离婚,小小的一纸判决裁定,连接着一个家庭背后众多人的喜怒哀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各地法院成立家事案件调解委员会,至少配备1名专业工作人员。特邀调解员可以从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大学教师、心理辅导师等人员中选聘,家事调解员调解家事纠纷着重感情修复,修复不成的,要形成书面调解报告,供家事法官审判案件时参考。
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认为,不能只要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就立马判离婚。要注意区分婚姻死亡还是婚姻危机,如果是婚姻危机,就不要轻易判决离婚,要注重感情的修复。不少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只是一时冲动。
河南法院将专业化作为主攻方向,要求各级法院在现有人员和编制不变的情况下,积极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建立有独立编制的家事审判庭。建立家事审判庭有困难的,应当成立专门的家事合议庭,集中审理家事案件。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个案件要达到案结事了,往往需要通过多种纠纷解决机制。
据介绍,江苏省苏州市法院系统坚持诉调对接,推动建立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确保家事纠纷得到依法妥善处理。民意审判方式就是其中的探索之一。
在苏州市下辖的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案件中,死者周某的母亲陈某与妻子陶某因遗产继承引发纠纷,双方数次协商未果,矛盾不断激化,后诉至法院。
陈某年轻守寡,一人将独子周某抚养长大,出巨资为儿子结婚购房,所购房屋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周某意外死亡时,其与陶某结婚不满两年,婚后未生育子女。陶某作为死者的配偶,要求分割四分之三以上房屋份额,陈某无法接受。
常熟法院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邀请当事人所在地居委会、群众代表旁听庭审,并以投票方式汇总民意,最终以主流民意作为参照作出裁判。该案目前已经二审终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已妥善化解。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包刚说:“家事审判工作承担着平衡个人利益、家庭利益、社会利益冲突和协调的功能,其处理效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需要发挥好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4年6月,苏州中院会同市司法局、市妇联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引入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法院化解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法院对婚姻家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当事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通过司法确认等方式,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除此之外,苏州妇联还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均聘任了一名或一名以上家事纠纷特邀调解员,在全市组建家事纠纷大调解网络,法院通过该网络委派或邀请当事人所在地的特邀调解员协助法院化解家事纠纷。经由婚调委参与调解的家事纠纷均得以妥善处理,未有一起案件因处理不善引发极端事件。
人身保护令阻断家庭暴力
陈颖虽从未遭受肢体暴力,但回家后的每一刻都让她如坐针毡。
丈夫张源对她制定了严厉的“家规”,只要一有事情未合他意,便会招来漫天辱骂。一次,陈颖在与张源通电话时被骂得忍无可忍,鼓起勇气挂断电话。谁知当晚张源一回家就对着陈颖一顿怒吼,并将其手机夺走、摔得粉碎。
几经折磨,陈颖彻底绝望,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张源的行为构成精神暴力,遂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限制其与陈颖往来。
这是香洲区法院一起较为经典的精神家暴案件。据统计,自2009年7月发出全国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截至目前,香洲区法院通过这种方式禁止施暴人施暴,维护了100多名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作为全国第一批反家暴试点法院,香洲区法院是全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出数量最多、种类最齐的法院。除认定精神暴力以外,还曾处理过性暴力、家庭成员互殴等特殊家暴类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谭玲说,人身保护令的出现,是防止家庭暴力理念的重大转变,改变了传统“法不入家门”的消极做法,开辟了国家公权力防治家庭暴力的新途径,尝试运用司法手段将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保护。
法制网北京9月15日讯
□ 法官讲述
杨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2014年上半年,我所在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作为婚姻家事案件专业审判庭正式运行。虽然之前我一直从事传统民事审判工作,也审理过部分家事案件,但不得不承认,正是这两年多的专业化审判经历,才让我真切的体会到,一名家事法官不仅需要专业知识,更需要有温度。
在一般公众的认知里,家事案件主要处理的就是家长里短的事务。在法院内部,与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案件相比,家事案件似乎也显得不那么“高大上”。然而,家事案件所特有的人身属性和伦理色彩,加之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的家庭财富类型多样化,使得此类案件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涉及领域广泛。身份关系与各类财产关系的叠加,往往使得一个案件涉及的法律涵盖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众多领域。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化解难度大,又使得家事案件成为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中难啃的“硬骨头”。种种迹象表明,家事案件并不那么简单。
正是由于家事案件兼有人身性、财产性的特点,与审理一般民商事案件不同,家事审判的职能定位并不仅仅是简单的财产利益分割,还应当包括修复婚姻家庭关系、治愈情感,为老年人、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保护,家事审判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家事审判一线法官,我们无法了解每个案件背后的所有故事,但是在每一个案件中多一分耐心和理解、多一分倾听和沟通,就有可能对一对夫妻破镜重圆、一对父子冰释前嫌、一个孩子健康成长起到积极作用。这应当是家事审判的重要意义所在,也是家事法官的责任所在。
系统梳理婚姻家事相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近则10多年前、远则30多年前的法条依然是当前处理家事案件实体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而家事案件审理的程序规范一直与其他民事案件相同,并无特别规定。审判实务中,理念的落后导致法官更加注重财产利益的精确计算,而不是当事人感情的弥合修复,审限的明确规定使得法官并没有过多时间为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对抗式的庭审模式往往激化了当事人的矛盾……可以说,当前的家事审判方式并不符合家事审判规律,改革势在必行。
令人欣喜的是,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家事审判方式和机制改革迎来了契机,各地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尝试。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我们准确定位家事审判职能,遵循家事审判规律,家事审判改革一定硕果累累。法制网记者 刘子阳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