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文物利用应与生产生活相协调 防止不当利用过度开发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文物利用应与生产生活相协调 防止不当利用过度开发
2015-12-28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北京12月28日讯 记者 张维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强调了文物利用的底线,明确文物利用应当确保文物安全,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相协调,防止不当利用、过度开发。
送审稿强化了政府责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是长期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文物保护体制。文物保护是公共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主导责无旁贷。贯彻实施《文物保护法》过程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及其原因表明,政府在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方面的法律责任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这次修订,在政府事权、经费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完善有关条款,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进一步明晰:一是进一步明确文物事业属于公益性文化事业,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并将文物保护纳入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增加了地方人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
长期以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方式比较单一,参与的机制和相关鼓励措施不健全,影响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送审稿为此着力增加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条款: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物保护,鼓励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公益基金,支持开展文物保护志愿服务活动。丰富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的方式与途径。明确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和利用的鼓励措施。
此次修法,专设监督检查一章(第七章),以完善和细化相关措施。送审稿明确了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文物工作的督查要求。对于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也给予了具体规定。随着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的明显提高,社会各界举报破坏文物的信息和线索不断增加。为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文物保护,草案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破坏文物的信息和线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文物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此类信息、线索不调查、不处理、不反馈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或者检举。
为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送审稿也完善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增加了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法律责任一章的条款数目由原来的16条增加到了22条。这些规定,反映了文物行政执法实践的迫切要求,有利于打击文物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为使文物保护单位充分发挥作用,送审稿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公众开放,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使用的,应当创造条件实行局部或者定期开放;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向公众开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此外,送审稿补充完善文物保护具体法律规定。比如:健全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措施;完善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措施;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和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制度;规定了文物保护工程、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等领域的人员资格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