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委员建议:加强对微信微博等交互式平台广告规范
常委委员建议:加强对微信微博等交互式平台广告规范
2015-01-06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一些常委委员在分组审议时建议 |
加强对微信微博等交互式平台广告规范
法制网记者 席锋宇 打开微信,总会看到一些公众账号里有广告,或是植入式的隐形广告,或是赤裸裸的宣传产品。微信、微博等新兴媒体的发展,自然也带来了大量的广告。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建议,广告法应将新媒体上的广告发布纳入规范。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侯玉雯说,现在很多广告都去微信等新媒体上投放和发布了。微信里关注人多的公众号、微博上粉丝数量巨多的用户,都是广告商发广告的新选择。内容一发出去,大家都能收到,有的还存在着虚假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然而,这类广告的监管却是空白。 对此,王明雯委员也有同感。她说,很多商家搞了一些微信的公众号,把它的商品直接呈现在消费者面前进行交易,和原来传统意义上的广告有很大的不同。还有在朋友圈里,以个人行为推销自己或他人的产品。王明雯说,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对互联网的广告活动的规范,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她建议,在此条后增加一款,来加强对微信、微博等交互式平台广告的规范。 禁止弹窗自动打开广告页面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在分组审议时,委员们对弹窗广告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对此提出新的建议和意见。 白志健委员说,弹窗广告使用很不规范,严重影响网络的正常使用,为广大网民所诟病。今年9月底以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启动了“整治网络弹窗”的专项行动,其中一些措施很有效,建议纳入广告法,在第37条中增加“禁止弹窗软件在用户无操作的情况下自动打开广告页面”的规定。 有的委员认为,目前实际情况那个关闭符号往往要找半天,而且关了一个又弹出一个。建议,明确规定弹窗广告出现的次数,而且最好让人能够自主选择要不要出现广告。 有的委员认为,弹窗广告是一种侵犯用户对网络使用权的行为,互联网应当禁止弹窗广告。 丛斌委员说,有的弹出广告点关闭键,要过几秒钟之后才关。有的人看到点击关闭之后没有反应,于是就再点一下,结果就把弹出的广告页面打开了。草案虽然规定一键关闭,但是并没说多长时间关闭,没有限制它的延迟。因此,就会有人在今后利用这个立法漏洞。因此,丛斌建议,将草案修改为“互联网页面禁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广告。” 网络视频广告应遵时长规定 新的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互联网视频发布广告也应当遵守传统媒介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 马志武委员说,现在我们正在进入大数据时代,人们了解信息和娱乐的方式也发生了转变,更多人选择利用网络去了解信息、看电视剧和电影。广告商当然也注意到这个变化,因此,网络广告也是铺天盖地的出现了,有些广告还特别长,广告法对此应给与规范。 马志武建议,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利用互联网视频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 一些委员认为,广告法监督管理中不能缺失互联网的规定。 孙志军委员说,草案在监督管理一章中规定了“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针对现在生活中网络等新兴媒体发布广告已普遍存在,而广告法中又无具体规定,他建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利用新兴媒体和大众传播媒体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 梁胜利委员说,现在传播最快、影响力最大的就是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在其后。因此,广告法需明确新时期大众传媒的定义,要把广播电视、报纸、移动互联网广告行为的规范问题列到本法需要规范的范围内,这样修改才可以真正解决问题。 明确网站电信部门法律责任 郑功成委员认为,草案对门户网站、电信部门的广告关注得很不够。 他说,现在多数人可能不看报纸了,更多信息来源于网络、电信。所以,网络平台、电信部门已成为广告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公共媒介,而现在的草案并未将其与传统媒介放在平等位置上,规范、约束的条文很少,这与公众对广告法的期待是有差距的。 郑功成建议,在广告法中高度关注网络、电信的广告。在广告行为规范的规定以及处理违法的规定中,纳入门户网站和电信部门。 周天鸿委员建议,广告法除去总则中提到互联网,还应在具体条款中罗列。他建议,在草案提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条款中,加上“互联网、网站或者电子信息服务提供者”,来显示这些单位也都具有同样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