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全面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近年来,云南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举全省之力抓实生态环境保护,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全省各级各相关部门合力推进,持续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在机制建设、案例实践等方面不断取得新突破。
截至目前,临沧、昆明、玉溪、保山、文山等州(市)均已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其中,临沧市办理的全省第一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例获生态环境部通报表扬;昆明市办理的跨境倾倒烂菜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对先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后追究刑责进行了探索;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在鉴定机构选择以及赔偿资金管理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为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云南省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全省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范围进行细化,同时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通过每半年调度一次工作进展、每年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分片区开展改革调研帮助地方解决改革问题、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衔接、完善工作机制等举措,确保全省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省人民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签署《关于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对案件线索移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加强案件情况通报、培训资源共享,完善人员交流机制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机制作出详细规定。在试点期间出台《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办法(试行)》等配套文件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卷评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流程进行了规范。
为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省生态环境厅及时组织开展跨州(市)的生态环境污染案例筛选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征集相关案件线索,加强对州(市)的指导督促,确保全省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有序开展。(记者 胡晓蓉 通讯员 蒋朝晖)